、交回原印章的《印章准刻证》。如遗失,须提交刊登有《印章准刻证》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
1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证明(或函)1份(分支机构由主管部门出具刻章证明);
2、相关登记证照(如营业执照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、组织机构代码等)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2、相关登记证照(如营业执照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、组织机构代码等)正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5、交回原印章的《印章准刻证》。如遗失,须提交刊登有《印章准刻证》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2份(登当地主流报纸,注明印章全称、《印章准刻证》号或印章编号);
1、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(分支机构的由母公司出具证明);
2、持单位相关证照(如营业执照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、组织机构代码等)正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5、刊登有印章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2份(登当地主流报纸,注明印章全称及印章编号,见报七日后方可办理);
6、交回原章的《印章准刻证》。如遗失,须提交刊登有《印章准刻证》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2份(登当地主流报纸,注明印章全称、《印章准刻证》编号或印章编号);
十三、变更[适用于党政机关、人大、政协、党组织、工会、共青团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(包括其分支机构)、民办非企业]章
1、法定代表人(或机关、组织负责人)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(分支机构的由主管部门出具准刻证明);
2、相关登记证照(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)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6、交回原章的《印章准刻证》。如遗失,须提交刊登有《印章准刻证》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2份(登当地主流报纸,注明印章全称、《印章准刻证》编号或印章编号);
1、部队(包括武警)刻制印章的,应由该部队司令部出具刻制证明,负责人身份证(军官证)、经办人身份证(军官证)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2、企事业单位驻本地办事机构刻制公章的,须凭该办事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刻章证明,并持《登记本》副本、负责人身份证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3、律师事务所刻制印章的,由负责人提出刻章申请,并经登记机关(司法厅、局)批准,持核发的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》副本、负责人身份证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4、报纸期刊社需刻制印章的,由主管机关出具证明并经登记机关(新闻出版局)批准,持《报纸/期刊出版许可证》副本、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身份证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报刊社设立记者站需刻制印章的,须经登记机关(新闻出版局)批准,并持核发的《记者站登记证》副本、负责人身份证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5、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。由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准刻证明。须提交成立批文(批复),负责人身份证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,参照此程序执行。
诊所刻制印章须持市卫生局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原件,负责人身份证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6、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的,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刻章证明,持房产局备案证明、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证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1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(桂政办发[2003]162号)中规定:“各用章单位、个体工商户的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法人名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(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),都必须按公安部规定的《标准》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点制作,并登记入网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。”
2、申办单位所提交的批文(批复)、登记证照、身份证必须真实有效。均为对照原件,留存复印件1份。
3、所提交的刻章证明(或函等),须写明刻制印章的全称(包括印章内所刊的中英文、壮文或数字、符号等印文内容),经办人,联系电话,字迹清晰,不可涂改、增删内容,用蓝、黑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。
为便于开展相关业务,现申请(新刻、更换、变更)以下枚印章,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。
1、桂林市X X X X X[党政机关、人大、政协、党组织、工会、共青团、企业(包括其分支机构)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(包括其分支机构)、民办非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合伙、个人独资企业名称]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