单位证照原件(行政机关提供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》,事业单位提供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);
2.法人(负责人)签名《同意刻章证明》原件1份(行政机关需由上级部门盖章);
3.变更后的单位证照原件(行政机关提供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》,事业单位提供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);
1.法人(负责人)签名和单位盖章的《同意刻章证明》原件1份(行政机关需由上级部门盖章);
2.单位证照原件(行政机关提供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》,事业单位提供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);
1.法人(负责人)签名和单位盖章的《同意刻章证明》原件1份(行政机关需由上级部门盖章);
2.单位证照原件(行政机关提供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》,事业单位提供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);
3. 单位证照原件(行政机关提供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》,事业单位提供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);
5.党组书记/党支部书记身份证复印件(信息与任职批文或批复上所述一致,当涉及党组织名称变更、更换、遗失印章时,需提供身份证原件);
1.法人(负责人)签名和单位盖章的《同意刻章证明》原件1份(未刻制行政章的企业落款由法人(负责人)签名,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公章时落款需加盖总公司行政公章);
2.法人(负责人)签名和盖章的《同意刻章证明》原件1份(单位名称变更的落款仅需法人(负责人)签名);
6.单位名称变更的,需提供更名前单位名下所有备案印章及《印章备案证明》(印章当场销毁并收回统一上交公安机关);
7.仅单位法人变更的,当原法人申刻过法人印章时,需提供原法人印章及《印章备案证明》(印章当场销毁并收回统一上交公安机关);
5.需更换的印章及其《印章备案证明》原件(印章当场销毁并收回统一上交公安机关)。
1.法人(负责人)签名和单位盖章的《同意刻章证明》原件1份(分支机构遗失行政公章的落款需加盖总公司行政公章);
1. 当党组织/党支部因更名需要重新刻制时,申请单位需提供上级党组织出具的变更批文或批复原件;
2. 当党组织/党支部因坏重刻、遗失印章需要重新刻制时,还需提供需更换印章及其《印章备案证明》,印章遗失需提供刊登有印章遗失声明的当地地市级以上报刊一份。
以上所需材料除《同意刻章证明》、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外,其余需要提供原件材料,原件仅做前台核实用。存在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,烦请拨打咨询电话进行进一步咨询了解。
实行“多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办企业,仅需提供“工商登记受理单”证明材料。
2、非盈利性卫生机构提供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副本原件、盈利性卫生机构提供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1、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签名的书面遗失情况说明。法人企业应有股东签名或盖章,并附股东身份证明;
2、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。法人企业应有股东签名或盖章,并附股东身份证明;
1、用章户提供的批文(批复)、登记证照、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,原件与复印件一致。
2、提交的公章刻制证明,须写明刻制公章的全称(包括章面刊刻的中英文、壮文或数字、符号等印文内容)、经办人、联系电话,字(印)迹清晰,不可涂改、增删内容,用蓝、黑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。
*新办企业,成立日期在15个工作日范围内的,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“工商登记受理单”证明材料。
*新办企业,成立日期在15个工作日范围内的,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“工商登记受理单”证明材料。
*新办个体户,成立日期在15个工作日范围内的,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“工商登记受理单”证明材料。
2、非盈利性卫生机构提供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副本原件、盈利性卫生机构提供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;
6、原单位的所有印章(当场销毁)及《公章准刻证》(或《印章备案证明》)原件;
8、公司名称变更的,原公司名下所有印章全部收回注销,才能重新在承接系统录入新名称。
2、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。法人企业应有股东签名或盖章,并附股东身份证明;
1、用章户提供的批文(批复)、登记证照、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,原件与复印件一致。
2、提交的公章刻制证明,须写明刻制公章的全称(包括章面刊刻的中英文、壮文或数字、符号等印文内容)、经办人、联系电话,字(印)迹清晰,不可涂改、增删内容,用蓝、黑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。